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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資訊] 深沪交易所详细调研独董制度 业界预计独董新规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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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22-3-12 15:44:56

    证券时报记者 谭楚丹

    如何让独立董事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是市场各方久为关注的焦点。

    全国两会期间,有部分提案围绕独立董事话题建言制定独立董事专项法律法规,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顶层设计。

    就在近期,证券时报记者从一些独立董事处独家获悉,2月下旬深、沪交易所已经围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向独董们进行调研,内容面面俱到,涉及提名与选聘、董事责任险、第三方机构管理、考核、勤勉尽责等内容。

    有独立董事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独立董事制度修订的背后,实则是一场事关公司治理分权制衡的深刻学术讨论,预计今年监管层会有相关独立董事新规出台。

    密集调研上市公司独董

    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2月下旬,深、沪交易所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围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向独董们进行调研。

    某独董人士告诉证券时报记者,预计上市公司所有独董都参与了此次调研,部分未填报的独董会被所在公司董秘催促完成。“调查问题多达一百余个,提问非常细,大体看出监管关心的内容。”还有独董表示,此次问题设计很专业,也十分合理。

    调研问题大致分为几类,比如独立董事的定位和职能、独董的提名与选聘、特别职权的行使、上市公司信息的获取、董事责任险、第三方机构管理、考核、津贴、勤勉尽责的体现、监管层行政处罚措施、司法机关对民事与刑事责任的追究尺度等。

    上市公司独董不“独”,一直以来备受诟病,主要因为独董多由大股东推选。本次调研中,“提名与选聘”所问非常详尽。问卷关注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提名是否会影响其独立性,在多数独董看来,虽有一定影响但整体不损害独立性。

    问卷提到,若要提高独董独立性,提名方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部分独董认为,应该限制控股股东提名独立董事的人数。也有的独董称,应由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甚至是独立董事提名;还有的独董表示,名单可以从第三方独立董事数据库中产生,进而推荐给上市公司或是上市公司根据需要从库中选聘。

    在选聘方面,累积投票制、限制大股东的提名权、建立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分类表决机制等主要方式,均获得多数独立董事认可。

    但也有独立董事向证券时报记者提出不同观点。有独董认为,过于制衡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率,甚至进一步影响公司的竞争力。在这位独董看来,目前国内企业面对的是全球化竞争,西方的很多公司逐渐放弃这种治理模式,如果国内上市公司内部治理过于制衡,可能会影响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勤勉尽责边界尚待明晰

    去年,广州中院判处康美药业5名时任独董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金额高达3.69亿元,反映出独董在履职中缺乏勤勉尽责,引发社会各界对独董履职、独董责任的思考。

    通过梳理近年来监管层对独立董事的“罚单”,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独立董事受罚的原因主要为未能勤勉尽责,对异常事项仅进行一般关注了解,并未尽到主动调查、积极核查等责任。部分独董因时间不充裕、知情权难以保障等因素未能真正做到勤勉尽责。

    南开大学中国公司治理研究院院长李维安此前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独董勤勉尽责判断标准不明确。一方面,相较于执行董事,独立董事因兼任而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十分有限,难以涉及更多的公司经营管理事项,勤勉义务的边界仍有待明确,也缺乏较为具体的履职要求;另一方面,在目前以结果为导向的独立董事问责标准下,对于独立董事如何真正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和“合理的注意义务”,也需要进一步进行明晰,给出具体的正面解答。

    本轮调研围绕“勤勉尽责”也进行了详细的提问,比如“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勤勉义务规定的标准是否明确”,多数独立董事基本表示明确,但有的独董则表示,在大部分情况下无法对照现有的标准履职。又如,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哪些材料证明自己勤勉尽责?对此,有独董称,相关工作笔录,或者与公司管理人员的沟通记录,或是投过反对票等,应可以作为证明材料。

    调研还提到,如果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处罚,在独立董事看来,哪些情况可以免责?有独董认为,比如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前,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向公司提出异议,也向监管机构书面报告的;另有独董表示,发表过保留意见、反对意见等;还有的独董称,若履职过程中已提出补充资料/实地考察,但被公司拒绝的,也应该获得免责。

    此外,调研还关心独董对监管层处罚尺度的看法、司法机关对民事与刑事责任追究尺度,以及当前行政、民事、刑事责任承担机制是否会对大家决定担任独立董事产生影响等。

    两会提案建言完善制度

    今年两会,有关独立董事的话题也成为热点之一,两会提案对此普遍建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认为监管机构应发挥作用。

    民盟中央今年向全国政协提交关于制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的提案,认为通过行政立法的方式,将我国20年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进行固化完善,对独立董事的法律定位、任职条件、权利与义务、履职监督机制等作出规定,使独立董事在经济社会中的定位清晰,监督履职有法可依。

    民盟中央还建议,在中国证监会和各地证监局内部设立专门管理和指导独立董事工作的机构,通过辖区管理的方式对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加强指导。另外,建议在证监部门的参与指导下,结合上市公司的规模、业务领域、市值情况等因素制订独立董事公开的薪酬指导标准,供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参考执行。

    全国政协常委张连起提交了《关于改革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提案》,认为应对独董定位进行正本清源,在责权利上压实独董权责对称原则的同时,还需要系统性地解决独董在独立性上不能为的问题,为独立董事营造一个责权利对等的良好行权场景。在他看来,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性来自于其利益的超然性,独董不代表大股东、中小股东和经营管理层任何一方利益,独董主要基于上市公司整体利益进行独立判断,体现权责对等原则。若将独董定位为中小股东的利益代言人,那则意味着中小股东本身也存在间接过失,即对代理人的监管失察问题,这将导致要追究独立董事的责任就需要另案处理。

    他建议,应完善独立董事提名、产生程序和行权机制;发挥声誉机制与报酬机制的作用;探索等价有偿的独立董事报酬体系;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开发独董险;证券监管部门要与相关部门积极沟通、推动系统完善,进一步明晰独立董事权责边界,加强履职保障、完善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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