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地为牢的蒙古刑罚将整张人皮活活剥下
在13世纪初,蒙古国建立之际,刑罚制度已经初具规模,其中包括笞刑、放逐等惩罚。https://p5.itc.cn/images01/20231213/f00217cb266a40e5bce25789e5b4ddeb.jpeg成吉思汗曾规定了对值班失职的护卫的严惩,强调责打和流放作为对违规者的刑罚。然而,随着时代演进,特别是在清代,蒙古地区的刑罚体系发生了一些变革。https://p5.itc.cn/images01/20231213/100f8d1ab0e142a788097ddb18eeb447.jpeg成吉思汗时代的刑罚主要集中在笞刑和放逐上,对于军队中值班者的惩戒非常严厉。而到了清代,蒙古地区的刑罚体系更多地吸收了《大清律例》的内容,形成了以罚畜为主的体系。https://p5.itc.cn/images01/20231213/2e7592d5a49144ec92e9a2afdc71514f.jpeg《大清律例》规定的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其中笞和杖分别以小竹板和大竹板为工具,用于击打和训斥罪犯。而徒刑则是奴役刑,流刑是流放到遥远地方。死刑分为绞刑和斩刑。https://p3.itc.cn/images01/20231213/0c5ae5edb5d9423daf5eaaa6f691f33b.jpeg蒙古地区对封建五刑进行了一些调整,用鞭刑替代了笞和杖刑。清代蒙古地区普遍采用马鞭,主要用于鞭打犯人的后背。鞭刑的适用范围广泛,包括官兵旷职、惩处逃回奸民、对台吉的过失、以及其他轻微罪行如盗窃、伤人、违禁等。https://p8.itc.cn/images01/20231213/b94a3dcc9c7e49029955021fd505ff6b.jpeg鞭刑的量刑按照鞭数分为不同级别,适用于不同的罪行。徒刑是封建五刑之一,但在蒙古地区并未设置徒刑,相似的刑罚是监禁。《喀尔喀法规》首次出现了一种名为“呼得格拉胡”的刑罚形式,即将犯人圈在地上挖的深坑里,称之为“放在井里”。https://p5.itc.cn/images01/20231213/67dcf53cb54444f4939a9336e8c9666c.jpeg此外,蒙古地区还引入了对罚畜刑的补充刑罚,即在适用罚畜刑后,被罚的人如果未按时交纳牲畜或者少交纳牲畜,可以再适用鞭刑。https://p4.itc.cn/images01/20231213/1c18c74fc67a4c368469f3d2dbf3638e.jpeg流放刑在蒙古地区也有所变通,不再仅仅按照流放的距离分等,而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发烟瘴地方、发邻盟严加管束、发边境充军、发遣交驿充当苦差等多种形式。https://p2.itc.cn/images01/20231213/34fa64ac65e2413aa9cb59de7897cca7.jpeg死刑在蒙古法律传统中较为谨慎使用,成吉思汗时代除外。在清代蒙古的立法中,死刑主要用于平民,审判程序相当繁琐,须由各旗各盟审明报理藩院,并经过多重程序定夺。厉害厉害
頁:
[1]